规章制度

4556银河国际党委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4556银河国际党委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对学院党委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在职职工(人事代理)党员党费核算:

1、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以每月工资中的职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的总和,扣除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为党费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党费基数”在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10000)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奖励性绩效(30%)下发后记入党费基数收缴党费

4、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以及其他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比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以每月工资中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的总和为计算基数,按照比例交纳党费。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党总支审核、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缴党费时间:每位党员必须按时交纳党费, 各支部在收齐党费后,及时交到院党委组织委员处, 组织委员处应按党委组织部的要求及时上交,不得拖欠。  

7.各支部组织委员于每季度向院党委组织委员交纳本支部全体党员党费,并按实际金额开据收据,经手人双方签名以备审查监督。

8.院党委组织委员将各支部党费收齐后上交校党委组织部指定地点,开回收据保留,定时向党委委员公布。

9.对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底按所交党费按比例返回的党员活动费的使用办法,必须经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10.每年党委的经费使用情况,经院党委纪律委员、党员代表对当年上交、支出费用的使用情况及票据,进行监督审查后,在年中或年底向全体党员公示或通报。

 

 

中共学院委员会

0一七年九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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